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了保障農民的生活需要,分配給農民建造房屋和小庭院的土地?,F(xiàn)實生活中,宅基地引發(fā)的糾紛相當多。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么?鄭州律師來理解一下:

什么是宅基地糾紛?

根據(jù)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和非法轉讓。但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所以農民沒有宅基地的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宅基地糾紛只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產生的糾紛。

關于宅基地有很多種爭議。爭議的不同當事人可以分為兩個當事人,即公民的房屋土地爭議和一方或雙方的房屋土地爭議。根據(jù)宅基地糾紛的內容,可分為使用權不明確的糾紛、挪用公共宅基地或其他宅基地糾紛、妨礙他人使用權的糾紛、損害他人土地和住房的糾紛。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宅基地糾紛主要有三種解決方式:

1.通過協(xié)商解決。財產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宅基地糾紛應首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

2.行政和解。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個人、個人、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xiāng)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理。法律還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后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說明,公民之間關于土地使用權和財產權的糾紛,只有在有關行政機關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完畢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宅基地糾紛也可以通過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民間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主持下,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其互相理解,平等協(xié)商,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消除糾紛的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停是現(xiàn)行調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法制建設的獨特制度。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

事實上,因宅基地使用權引發(fā)的民事糾紛經常發(fā)生在民事糾紛中。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原則一:國家、集體對宅基地所有權依法保護。

中國的土地分別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在土地法中,土改前的舊合同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歸屬的依據(jù)。在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時,應有效保護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任何集體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屬于國家或者集體的宅基地。

第二,保護公民、法人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登記造冊,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法保護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使用耕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依法由法人或公民繼承,未經統(tǒng)一規(guī)劃或個別調整,長期不變。宅基地使用權又分為合法取得權和合法使用權。如果非法擴大或侵占宅基地或耕地,可以依法宣布無效,給予法律制裁。房屋、交通、排水、通風、照明等相鄰權利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損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

第三條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有出售、繼承、贈與等法律原因的,宅基地使用權由房屋所有權轉讓。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1984年民事政策執(zhí)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公民依法在城鎮(zhèn)買賣房屋時,房屋所在地使用權轉讓給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新房主。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動程序,在實踐中必須注意期限。也就是說,在1982年《村鎮(zhèn)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發(fā)布之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住宅一起流動,沒有通過審查程序,但由于《條例》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得到認可,可以隨住宅轉讓。未經審批,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屋一并轉讓給買受人,房屋買賣無效,但買受人可以拆除房屋。村民搬遷或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并統(tǒng)一安排。但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轉移。

原則四:尊重歷史、面向現(xiàn)實、幫助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四:尊重歷史、面向現(xiàn)實、幫助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總的來說,中國先后四次確認了土地和山林的權利,即土地改革、合作改造、1962年的“四定”、1982年憲法頒布前后的土地所有權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和森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定”確定的權屬為準,任何以其他理由否定“四定”的權利都不予支持;在“四定”期間未確認權利的,參照合作改造或土改期間確定的產權處理爭議。解放以來,宅基地的所有權,經雙方協(xié)商,在法律上,或者由上級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已經發(fā)生了法律效力。統(tǒng)一規(guī)定宅基地后,宅基地使用權發(fā)生爭議時,一般以規(guī)劃確定的使用權為基準。無規(guī)劃的宅基地,對邊界有爭議的,可參照土改時的權利處理。土改中的確權是確認房屋宅基地的權利。但是,自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發(fā)表以來,土地改革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地所有權已經失去法律效力,宅地使用權仍然歸原所有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說明,原來的4條明確,以4條為基準的4條不明確,必須參照長期的實際使用,于生產、生活方便的原則合理解決。

原則五: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

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影響生產和經濟發(fā)展。及時正確處理宅基地糾紛,可以促進經濟發(fā)展。發(fā)生宅基地糾紛,首先要做好思想工作,及時采取審慎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妥善解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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