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辦了婚禮未領證,如何要回彩禮呢?

現(xiàn)實生活中,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禮作為誠意的表示,通常會舉辦婚禮,領取結婚證,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但是也有的地方的男女雙方由于結婚的法定年齡不夠,只辦理了婚禮,沒有領取結婚證,婚后2人生活產生矛盾,以至于鬧到離婚的地步,那么關于彩禮的如何返還就成了問題?下面河南錦盾律師事務的專業(yè)鄭州律師和大家聊聊關于彩禮返還的一些問題

彩禮糾紛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司法解釋,支付彩禮的一方按照當地的風俗給付彩禮,但是后續(xù)又要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在核實之后,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予以支持。

1. 雙方之間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只是就結婚達成了初步的意向,男方家先行向女方支付彩禮的。

2. 雙方之間已經辦理結婚手續(xù),或者是已經擺了酒席的,但是還沒有共同生活的。

3. 男方家庭為了像女方支付彩禮,而像親戚朋友借債,而后期無力償還的或者是男方家庭支付了彩禮而導致家庭生活苦難的。
離婚彩禮糾紛

其中第3項的規(guī)定為:“男方家庭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雖然這是一個返還彩禮的條件,但是由于這個生活困難而導致返還彩禮的包含面過于寬廣,所以,我們在這里還需要詳細的解釋,

根據解釋二中第27條對生活困難做出的含義為:“我國婚姻法中第42條所指的生活困難為,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后,個人所得到的財產或者離婚時所分得的財產沒有辦法維持當地的生活水平。”根據這條法律的解釋,我們可以理解,“生活困難”是指生活比較的苦難,而不是相對的困難。
河南錦盾-鄭州律師事務所彩禮問題解析

解釋二中第10中的“生活困難”也應當和上述的意思一致,所以“生活困難”是指男方家庭在給付彩禮之后,其自身的收入或是存款已經沒有辦法在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指男方家庭在給付彩禮之后,財產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失,無法在享受原來的生活水平。如果男方的家庭經濟能力本身比較差,很難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在還需要他人的救助,為了給孩子娶親,也給付了彩禮,但是給付彩禮的錢,都是屬于借款,后續(xù)還需要償還,而因為要還借款,生活條件更加的困難了,這樣的情況就是屬于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情況。

如果是女方家庭在結婚的時候,要求索要彩禮錢和首飾錢,那么就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因為我國婚姻法中第一章總則里面的第三條就說明:“禁止父母或者是他人包辦,買賣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同時也嚴禁以婚姻為名,索取錢財和物品。”

以上是河南錦盾-鄭州律師事務所關于彩禮返還的解答 如有疑問歡迎致電199-3780-4111詳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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